李某某等26人不服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房屋拆除《通告》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4-09-30    来源:

字号:[][][]

红府复决字〔2024〕7号

申请人:某某等26人

被申请人: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兰州市红古区窑街跃进街四化路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李素雅,职务:矿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某某等26人对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跃进社区XX楼拆除项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不服,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24日受理。本案适用于普通程序,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30日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告》,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搬迁安置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告》,告知申请人矿区街道XX楼被鉴定为危楼,强制申请人在四日内搬离房屋,其中第二条明确搬迁安置方式为“安置方式以货币为主,不另行提供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申请人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土地管理法》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权利。而《通告》径直不另行提供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属于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根据《矿区街道全面振兴十大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被申请人和区住建局应当于2021年9月20日前完成拆迁安置方案,9月30日前完成拆迁公告发布,10月30日前完成25户为常住户的协议签订,12月20日前完成23户现住户的协议签订,并现房安置23户。但申请人对前述拆迁项目及公告等文件毫不知情,且未享受现房安置,直接剥夺申请人选择安置房的权利,亦未明确安置具体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亦未在《通告》中予以说明,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关于窑街地区振兴发展工作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跃进社区XX楼拆除项目的通告》张贴照片。

被申请人称:跃进街XX楼始建于1978年,条形砖混结构,房屋墙体有裂缝、倾斜,基础墙体有腐蚀性穿孔。2021年7月红古区住建局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安全性评定为Dsu级危楼,无修缮价值,建议拆除。2021年8月16日由兰州市红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兰州市红古区应急管理局给矿区街道下发《关于对存在重大结构风险隐患可能坍塌房屋建筑进行解危并组织拆除的通知》,要求于2021年8月30日前由矿区街道自行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021年8月矿区街道跃进社区与住户签订了《安全隐患告知书》,2021年9月红古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住建局分管领导分别进行了实地查看,指示要求街道和社区尽快搬离住户(常住户8户),对楼体实施隔离,并责成尽快制定方案完成拆除。矿区街道于2021年10月张贴了限期搬离告知书,动员住户进行了搬离,在周边设置了围挡警戒线、警示牌,进行警示告知。2022年5月,为深刻吸取“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在已动员跃进街XX楼48户住户搬离的基础上,结合全街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实际,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区住建局和区应急局呈报了《关于建议拆除跃进街XX楼的报告》上报了该楼紧急情况。区住建局和区应急局分别于5月9日和5月16日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跃进街XX楼危房的督办函》和《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要求按照时限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以免引起更大的公共安全事故。2022年5月23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对跃进街XX楼危房进行拆除的通知》,责成街道按照跃进街XX楼危房鉴定结果和区住建局、区安委办督办函的要求,尽快对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危楼进行整体拆除,彻底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在此之前,辖区拾荒人员、住户、小偷对房间内的门窗、暖气片、卫生间下水管道、楼梯间扶手等进行了严重破坏和偷盗,甚至对房屋加固条进行了恶意破坏,致使房屋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剧。按照区政府要求,2022年6月区住建局、区应急局、矿区街道、跃进社区召开跃进街XX楼危楼紧急处置联席推进会议。会议议定,跃进街XX楼危楼情况危急,必须按照时限要求立即进行拆除,以免引起更大的公共安全事故。同时对街道的补助方案表示同意。同日,街道及时张贴下发了《关于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拆除项目的通告》。2022年6月15日,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城管局、下窑派出所、矿区街道等组织对跃进街XX楼危楼实施拆除,由于现场居民严重阻挠,该楼体没有完成拆除。此后一段时间,此楼由于夏季雨水的灌注等因素,倾斜进一步加剧,随时有坍塌的风险。本着对辖区居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彻底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街道在克服寒冬和疫情等不利因素叠加的条件下,汇报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同意后,果断采取紧急有力措施,会同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下窑派出所等单位于2022年11月20日对跃进街XX楼完成拆除解危,第一时间消除了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有力的保障了辖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拆除之前,街道、派出所、华新物业公司做好了住户房内物品登记和公证等工作。

另,按照时间节点,在2022年6月10日张贴下发《关于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拆除项目的通告》之前,长达一年多时间街道和社区已多次告知住户尽快搬离房内物品。按照拆除前现场查看,XX楼体内人员和物品已实现全部搬离。

按照《跃进街XX楼危房拆除项目实施方案》,在政府决定拆除XX楼前,该楼已被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为Dsu级危楼,残值为零,依法依规不予补偿,但是考虑到XX楼居民的生活实际困难,并通过征求居民意见,按照证载面积330元/平米予以补助。XX楼的拆除是单纯的消除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不存在征迁等行政行为,除以上货币补助外,不涉及房屋安置、过渡费用及搬迁费用。

危急有目共睹,拆除势在必行。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区政府委托矿区街道做出拆除XX楼消除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决定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关于对存在重大结构风险隐患可能坍塌房屋建筑进行解危并组织拆除的通知》;2.《关于建议拆除跃进街XX楼的报告》;3.《关于妥善处置跃进街XX楼危房的督办函》;4.《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5.《关于对跃进街XX楼危房进行拆除的通知》;6.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7.《跃进街XX楼危房拆除项目实施方案》;会议纪要;8.矿区街道XX楼住户房屋现状登记表;9.楼体鉴定、领导视察、楼体状况等照片资料。

经本机关释明,申请人推选了申请人代表人4人。

本机关于6月28日当面听取了申请人代表人的意见,并展示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

申请人表示:跃进街XX楼并非危楼,在里面居住并无问题。在拆除前未全部通知房屋产权人,导致在外打工的产权人回家后发现楼已被拆,陷入困顿局面。XX楼附近施工修建的矿区养老院工地上,挖了一个大坑,进一步加剧了楼体倾斜。拆楼的时候虽然矿区街道对房间拍照了,可他们并没有钥匙,直接强行进入房间,是强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做危楼鉴定的委托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暨申请人自己,区住建局不是合格的委托鉴定人,况且他们做委托鉴定的时候也未告知申请人。矿区街道要按照330元每平米进行补偿,这价格过低,且没有提供其他安置方案,剥夺了我们选择的权利,显然是违法的。根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显示,矿区街道强制拆XX楼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我们现在希望矿区街道能提供一个合理安置方案,按照不低于当地标准、在不降低我们原有生活水平的基础上,给我们一个安置补偿,房屋1:1.2面积补偿或者按照同期窑街其他地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

2024年7月5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被申请人矿区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被申请人表示:根据前期调查,XX楼在张贴《通告》前大多数住户已搬离,且住户也知道此楼倾斜不能居住,而且小偷、拾荒者已将楼内一些空房暖气片、窗户等偷走,到了供暖期放水,无人管理,导致暖气水下渗,更进一步导致此楼无法居住。在拆楼前,矿区街道也进行了拍照登记。另外,若之前不拆除这栋楼,遇到去年年底的积石山地震,这栋楼可能都塌了,那时候造成的危害更大,所以拆楼是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举措。目前街道办正在对住户做工作,有部分住户已经签了安置协议。但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安置方案,不符合当时窑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2日,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兰州市红古区住建局委托对矿区街道跃进街XX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了《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结论为: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结构安全性评定为Dsu级,全面加固费用较高,经济不合理,建议拆除。2021年8月16日,兰州市红古区住建局和兰州市红古区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存在重大结构风险隐患可能坍塌房屋建筑进行解危并组织拆除的通知》,明确:依据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安全性鉴定报告,要求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021年8月 24日,被申请人与XX楼住户签订了安全隐患告知书。2021年9月,被申请人动员XX楼住户作搬迁工作。2021年10月,被申请人向跃进街XX楼住户作出《关于跃进街XX楼住户限期搬离的通告》,并进行了张贴。2022年5月9日,红古区住建局向跃进街XX楼房屋所有权人作出了《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要求楼内居民搬离、腾空房屋、停止使用。2022年5月23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关于对跃进街XX楼危房进行拆除的通知》,载明:“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经区政府研究,按照鉴定意见和督办函的要求,尽快对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危房进行拆除,矿区街道办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同时做好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拆除项目的通告》,决定对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予以拆除,搬迁安置方式以货币补助为主,不另行提供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搬离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6月14日。2022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矿区街道办对上述案涉房屋强行予以拆除。

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通告》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本机关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危险房屋监督检查。第五条第二、四款规定: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依上述法律规定,危险房屋的治理和房屋的安全管理属于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法定职责,街道办事处具有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本案中街道办配合做好危险房屋拆除前的告知,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关于作出《通告》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四)项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三)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因自然灾害、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毗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之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本案中涉案房屋已有房屋倾斜、墙体裂缝的情况,出现应当由房屋所有人委托进行房屋安全监督的情形,但房屋所有人一直未实施。2020年底,被申请人基于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义务,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的通知》文件中“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山西临汾坍塌事故教训,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排查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建筑”的要求,被申请人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涉案房屋有肉眼可见之倾斜,存在风险隐患,遂向区住建局报告。针对案涉房屋存在的房屋倾斜、墙体裂缝等情形,本应由房屋所有人即本案申请人及其他房屋所有人申请危房鉴定,但考虑到当时窑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住户收入经济状况以及房屋危险紧迫性,遂由红古区住建局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被申请人以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的通知》文件要求,作出《通告》,其初衷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之目的,主观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搬迁安置问题,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拆除涉案房屋是解危除患、消除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之目的,并非征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申请人所述《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关于窑街地区振兴发展工作报告》中所述给予现房安置等内容,是被申请人向红古区精致办(红古区打造“精致兰州、精品红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红古区城市管理局)提交工作任务计划,并非是红古区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征收或者安置补偿方案、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且该报告所述内容并未通过红古区人民政府下发,并不对外产生效力。现有法律法规亦未对涉案拆除危楼的补偿安置作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方式”的明确规定。根据本机关调查,窑街地区属资源枯竭型地区,大部分人口已迁移至海石湾地区,2022年房屋成交均价为648元每平米,本案涉案房屋为砖混结构,使用年限为50年,该房屋于1978年建成,至2022年拆除前已使用44年。而另据申请人表述该房屋在1996年地震时已经过一次加固维修,2021年鉴定为危楼,已无使用价值。被申请人先前提供补偿方案按照330元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补偿,结合《通告》发出时窑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涉案房屋价值,该补偿方案亦符合实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通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跃进社区跃进街XX楼拆除项目的通告》。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